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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劳动关系复杂化,编纂劳动法典正当其时 发布时间:2023.03.09

新型劳动关系呼唤劳动法典。

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在协调劳动及相关关系的同时,也影响着企业间的竞争,从而成为推动国家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因此,在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灵活就业特别是各种新业态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尽快构建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已经具有紧迫性,而编纂劳动法典可使劳动法律体系建设系统化、完整化。

这不仅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有效调节劳动及相关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并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符合我国法治建设法典化的取向。

已具备编纂劳动法典的法制基础

劳动者需要更加健全完备的法律保护,劳动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引导,而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很难满足现实需要。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于2021年启动相关调研,委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等研究劳动法典编纂的可行性及立法框架。事实上,我国目前已形成了较完整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具备编纂劳动法典的较好基础。

法典化是一个同类规范性文件系统化和逻辑化的过程。因此,法典化的首要条件是要具有一定数量的同类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劳动法领域,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多达800余件,涵盖了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基本劳动标准以及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等五个核心领域。

目前尚未出台劳动标准法是一个较大的缺失,但与之相关的劳动标准法规与政策性文件却已经较为完备。

特别是2021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和主管部门出台了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事实上使劳动领域的法治建设具有了基础。这些规范性文件从数量和范围上,均为劳动法典的编纂奠定了丰厚的法律制度基础。

可借鉴《民法典》编纂经验

纵观世界,劳动领域都是各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的问题,多个国家已经制定了劳动法典。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为编纂劳动法典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民法典》编纂采取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包括创设新的制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这一做法大大节省了《民法典》的编纂时间,亦能够保证《民法典》跟上时代发展进步的步伐,进而达到较高质量。

目前只要论证劳动法治建设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证明劳动法典编纂的条件基本成熟。

不是《劳动法》的简单升级版

在编纂劳动法典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劳动法典的调整范围,其关注点应当是劳动而不是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法典不应当被视为《劳动法》的简单升级版,而是在坚持从属性标准,承认形成人格从属性的劳动仍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劳动形态的条件下,与时俱进地扩展法律调整范围,同时亦避免将劳动关系泛化。

据此,劳动法典的使命不再限于调整某一种类型的劳动形态及其社会关系,而应将全社会所有形态的劳动及其社会关系都纳入进来。

同时,为了适应劳动领域就业形态的多样性、灵活性、个性化,要进行劳动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创新升级。而冲破传统劳动关系的界定、将公共部门的劳动就业纳入进来、顺应各种新业态特别是依托网络平台就业的劳动者的需要,也当是劳动法典创新发展的重点。

(作者郑功成,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副主席、澳门威斯尼斯人橙色的教授。原文刊载于《新京报》2023年3月9日第02版)

原文链接:[新京报]郑功成:劳动关系复杂化,编纂劳动法典正当其时